開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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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各商業銀行,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及時提供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根據住建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等相關規定,現就我市商品房預售重點監管資金支取節點和比例調整等事項如下:
一、地上建筑支取節點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30%;
2、工程形象進度地上總層數達到一半,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50%;
3、主體工程封頂且屋面構架完成,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65%;
4、外墻裝修全部完工落架(包括主體建筑的門窗、欄桿、外墻涂料等全部完成),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75%;
5、單位工程完成建設(包括電梯、公共區域裝修、入戶門、水電管線等完成施工安裝),且已組織預驗收,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80%;
6、項目組織聯合驗收,并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90%;
7、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且已按施工合同約定序時進度支付工程款,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完成工程結算核對,可申請支取全部監管資金并撤銷預售資金監管。
其中第2-5個節點縣區住建部門應到項目現場核實工程實際進度情況。
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項目,其原裝修款項未繳存至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在達到第5個“單位工程完成建設”節點時不再審批支取重點監管資金,待合同約定的全裝修工程完成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請累計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95%,以確保全裝修工程順利施工。
二、地下建筑支取節點和比例
1、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度達到地面正負零),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55%;
2、地下工程完成建設,且已組織預驗收,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80%;
3、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累計申請使用額度內預售資金不得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85%;
4、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可申請支取全部監管資金。
三、全裝修工程支取節點和比例
交付標準為全裝修的項目,其全裝修款項全部進入預售資金監管的,全裝修工程按以下節點和比例申請撥付材料款、工程款等與裝修工程有關的費用:
1、主體建筑工程取得《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后,因購買裝修材料需要,根據裝修材料采購合同及正式發票等,可申請使用金額不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20%;
2、裝修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完成裝修工程量50%,累計可申請使用金額不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50%;
3、裝修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累計可申請使用金額不超過單位工程監管額度的95%;
4、剩余5%作為裝修工程質量保修保證金,項目交付使用后滿3年可申請支取其中3%、滿5年可以全部取出,并撤銷裝修款項監管。
所申請使用的款項,應將款項直接撥付至裝修材料供應單位、裝修工程施工單位或裝修工程監理單位等與裝修工程有關單位提供的賬戶。
四、其他要求
1、重點監管資金額度,以該項目中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所有樓棟建筑面積(含已取得預售許可的地下室)按對應工程造價標準的1.1-1.3倍系數核算總金額,該系數根據項目中不可銷售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總建筑面積比例進行確定。全裝修監管額度以套內建筑面積進行核算。未取得預售許可的樓棟暫不納入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核算。重點監管資金留存足額后,多余的為非重點監管資金,企業可申請支取用于各類稅費、貸款本息、員工工資、營銷費用等支出。
2、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售房源庫存達50%以上的項目,經企業申請縣區住建部門核實屬實的,該項目其他樓棟不受形象進度超過50%未辦預售許可證下調20%銷售均價的限制。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市、縣區(管委會)住建部門書面提供各單獨發包和專業分包項目清單及造價作為資金監管和撥付依據,通過監管系統上傳施工或采購合同、簽訂單位及對應收款賬戶(首次)、施工方或供貨方開具的正式發票進行申請撥付款項,其中未單獨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專業分包項目申請工程款支取時需經總承包單位蓋章確認。不得通過虛增分項工程、重復項目造價、提供虛假資料等方式騰挪套取資金。對不按規定繳存和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未及時處理信訪投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暫停其預售資金支取申請。
4、各縣區住建局要配足預售資金監管人員,簡化內部流程、提高審核時效,實施閉環管理,優化行業服務,參照企業提供的各單獨發包和專業分包項目清單及造價進行資金監管和撥付。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對非重點監管資金使用申請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經核實符合要求的通過監管系統通知監管銀行撥付,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監管系統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市局對未按時核實的縣區(管委會)住建局通報其屬地效能等部門予以查處問責。
5、監管銀行要根據住建部門核實的意見及時撥付款項,在收到住建部門撥付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撥款工作。對未按時撥付的商業銀行通報人行、銀監部門,并視情節輕重暫?;蛉∠涑薪有碌念A售資金監管業務資格。監管銀行未經住建部門核實同意擅自撥付資金、放貸銀行未將個人按揭貸款(含公積金)直接轉至監管賬戶造成預售資金流失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6、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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